江苏省教育科学"十一五"规划课题申报办法

发布日期:2008-02-22浏览次数:
江苏省教育科学“十一五”规划课题(以下简称为“‘十一五’规划课题”)是指“十一五”(2006—2010年)期间,覆盖基础教育、职业教育、成人教育、高等教育等范围,涉及教育理论研究、教育政策研究、教育实践研究等领域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。
1.《江苏省教育科学“十一五”规划要点》与《江苏省教育科学“十一五”规划课题指南》(以下简称为《指南》)为申报“十一五”规划课题提供了主要方向和选题范围,其中重大课题以课题名称形式出现,其他均为研究方向与范围。申报人要根据这些方向与范围提出明确、具体、可行的研究课题,在充分论证与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申报。
2.“十一五”规划课题实行总量控制,总数为1600项左右,5年内分三次下达。第一期2006年上半年,下达数目为800项左右;第二期2007年下半年,下达数目为480项左右;第三期2009年上半年,下达数目为320项左右。
3.“十一五”规划课题分为以下六类:重大课题(资助经费)、重点课题(资助经费)、重点课题(自筹经费)、立项课题(自筹经费)、青年专项课题(资助经费)、青年专项课题(自筹经费)。
4.“十一五”规划课题中,重大课题控制在15项以内,重点课题控制在250项以内,青年专项课题控制在120项以内,其余均为立项课题。对这些课题的申报要求,《江苏省教育科学“十一五”规划课题申报评审书》(以下简称为《申报评审书》)中有具体说明。
5.申报人应具有副研究员(或者相当于副研究员)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,否则须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。申报人系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,推荐专家应主持过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;申报人系高校的,推荐专家须主持过省、部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。青年专项课题专门为35岁以下(包括35岁)的青年教师设置,目的是鼓励和扶持青年教师开展教育科研,没有职称要求,无高级职称者也无须专家推荐。
6.申报“十一五”规划课题,主持人须有工作单位或挂靠工作单位。一个课题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以上(含两项)课题。
凡未完成江苏省教育科学“十五”规划课题研究任务的主持人,不得申报“十一五”规划课题,完成后方可参加随后的课题申报;“十一五”期间,前一期课题未完成者不能申报后一期课题。
“十一五”规划课题倡导研究周期多样化,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情况确定研究周期的长短,尤其倡导1—2年短周期的课题研究。对完成短周期课题研究的主持人,优先立项“十一五”规划下期课题。
7.申报人须认真如实填写《申报评审书》(一式六份,其中一份必须为原件)和相关活页(一式五份,其中一份必须为原件)。为便于网络管理,请申报人将《申报评审书》的电子版发送至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为“省规划办”)邮箱。
8.“十一五”规划重大课题,由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采用招标、委托的形式单独组织申报,由省规划办直接受理与组织评审。
9.申报重点课题、立项课题、青年专项课题,幼儿园、小学、中等学校、特殊教育学校和县(市、区)、市单位人员按“县(市、区)教科室——市教科所(院、规划办)——省规划办”程序逐级申报;高校人员按“高校科研处、高教所或教务处——高校分管领导——省规划办”程序逐级申报;省教育厅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直接向省规划办申报;上述单位以外的部门直接向省规划办申报。

10.《申报评审书》内“一、二”项内容由课题申报人按要求详细填写,不得空白。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《申报评审书》全面审核,对申报人的工作表现、业务能力、科研条件签具明确意见,并承担信誉保证。县(市、区)、市级教育科研主管部门和高校分管领导,应在《申报评审书》的相应栏目签具意见。手续不全者,将退回申报材料。